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
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个月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护理费
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后续护理费的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交通费按实名票据据实结算;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次性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