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定义与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辨识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安全监督管理
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该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修订和废止情况进行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