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情况,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下,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新办商贸企业(特定行业除外)若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免征教育费附加3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特定行业除外)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3年。
新办服务型企业(特定行业除外)若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免征教育费附加3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也可免征教育费附加3年。
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清偿债务时,使用其财产缴纳的应缴教育费附加可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可减免50%。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可减免50%,并可在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扩大,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纳税的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