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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0 17:14:2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办法中涉及的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定义: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

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管理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督导各地节能审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经费保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规定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该办法自2010年9月17日发布施行,并根据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更新。未按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