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其职权,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行政行为的特征:
执行法律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具有从属性。裁量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
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强制性:
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
无偿性原则:
行政行为原则上是无偿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相对人承担特别公共负担或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可以是有偿的。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单方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实施。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自由裁量实施。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的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附带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不要式行政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形式,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确认权益,或减免义务的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设定或确认义务,或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被推定为合法的法律效力。
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执行力: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