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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时间:2026-03-20 17:08:36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经营规范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的生产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登记管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其派出机构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

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承诺书、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等。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监督管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建议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