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类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检查计划、项目、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常规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情况或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检查。
检查人员要求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按照规定的检查期限、项目、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检查计划和实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对于使用单位,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当年发生过事故及管理混乱的单位,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查封、扣押
现场查封、扣押的实施应谨慎,被检查单位可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停用后予以实施。如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则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
以上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