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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

时间:2026-03-20 15:38:29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定义: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责任主体: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

责任划分: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审批人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弄虚作假责任:执法办案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执法办案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人责任: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程序违反责任: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上级决定责任: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处理方式: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其他处理。

行政纪律责任:由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级、晋职或降低警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辞退或取消录用等。

赔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处分撤销: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其他严重错误,应撤销相关奖励。

领导责任: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查处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可直接查处。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认定程序: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通过阅卷、组织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申诉处理: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附则

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同时废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执法过错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