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机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这些费用需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缴纳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使用范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具体使用计划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历史处理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探矿权采矿权在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