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办法,存在多个版本,以下是最新版本的内容:
2024年11月27日的版本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真实性:产品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
地域性:产品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
特异性: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其他特性。
关联性: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第七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的组合名称,也可以是具有长久使用历史的约定俗成的名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2007年2月1日的版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和黄色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2019年7月4日的版本
该版本与2007年2月1日的版本内容基本一致,未做重大修改。
2024年12月30日的版本
该版本为特定地区(如化州市)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内容较为具体,针对化橘红这一产品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议根据具体使用场景和需求,选择相应的版本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