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程序管理,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 工作职责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 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3. 财务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四、 员工离职
1. 员工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双方商定达成一致不再续签的,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终止(解除)通知书》,离职员工签收确认;
2. 员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试用期内应提前5天、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领导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否则暂停发放上月工资;
3. 公司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给予辞退,并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4. 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须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5. 公司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制度的员工直接给予解聘,并及时通知对方。
五、 离职手续办理
1. 员工离职应提前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逐级报批;
2. 员工离职申请获批后,离职员工应按《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的要求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出具《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终止(解除)通知书》;
3. 离职交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各种公用印章、戳记;
现金、财务借款、票据、帐册、凭证;
各种图书、规章制度、文书、档案等资料;
办公系统上未尽事项、重要经营资料。
六、 其他规定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建议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确保员工离职过程规范、有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