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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时间:2026-03-20 12:27:00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报告对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党员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本规定。

报告内容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情况。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资情况,如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时间

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除年度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发生规定情况的,应当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

报告方式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报告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监督与纪律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他们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