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条件
以一线劳动者为主,至少在单位服务满两年。
坚持单位的7大价值观基本原则。
热爱单位,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关心集体,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当个人利益与单位、集体利益相抵触时,能做出正确处理。
工作业绩
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责,忘我劳动,苦干巧干,甘于奉献。始终践行高绩效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对质量、产量、成本、消耗、效益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重大突破,在同行中表现优越处于领先地位。
对于降低成本、占领市场、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创造新经验、创建先进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和重大成果。
社会贡献
发扬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响应单位号召,积极参加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劳动竞赛。在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参与改善等项工作中成就卓越,充分发挥了骨干、带头、示范作用。
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区域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及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振兴发展战略和精准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在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推进经济国际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其他要求
参选者必须是正常劳动人员,可以按主要职业分为工商职业、农业职业和公共单位职业。
参选者的表现必须符合“发扬职业道德、服务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能够为国家和民族发展作出杰出贡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个人生活有良好的表现,在抗击困难和推动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选者的年龄必须在20-60周岁之间,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应参加常规体检;有一定的社会声誉,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在单位、事业单位未接受过纪律处分,没有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无其他不良行为。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评估候选人的工作表现、社会贡献和个人品质,确保评选出的劳动模范能够真正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