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是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生产。该规范规定了从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到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要求,包括选址和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等。它强调了对原料、加工、产品贮存和运输等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并制定了控制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主要措施。此外,GB14881还增加了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以及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
选址和厂区环境
厂区应远离有害场所,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加工后的废弃物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生产车间上风向。
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
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气管不宜在生产线、设备和包装台上方通过。
厂房和车间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m²,车间高度不低于3m。
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加1个。
消毒池壁内则与墙体呈45度坡形;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
生产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则,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设施与设备
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防止污染食品。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贮存于库房和柜橱内,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卫生监督部门的同意;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达标后排放。
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因为密闭式或带盖,在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
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明者,方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原料与辅料
原料、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原料、辅料。
原料、辅料应从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处采购,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原料、辅料应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料、辅料储存应分区、分架、分类存放,标识清楚,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工具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
记录和文件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文件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通过遵循GB14881,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提升食品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