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章,旨在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
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强制性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并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该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修正案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