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真实性要求
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歪曲事实,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不得引用未经严格测试和证实的食品功效断言。
合法合规性
食品广告不得损害食品比较安全、尊严、公平和营养的原则,不得造成混淆,不得鼓励食用营养不良的食品,不得违反当地从业者的有关行业行为准则。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侮辱、贬低他人或其产品的内容,不得违反食品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政治、宗教、种族或其他争议性内容,不得违反当地文化信仰习俗。
科学准确性
公司或机构在发布食品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威的科学研究数据,说明有关食品的生产过程及质量保证,以及食品具有的功效。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证明文件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其他限制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食品广告的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不良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