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二)》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主观过错、客观违法和损害后果三个要件。
侵权责任的主体
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侵权责任的种类和范围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等;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和罚金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民事利益保护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死者的姓名、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胎儿的人格利益;
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这些内容旨在帮助法院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