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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6-03-20 10:52:08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举证责任、证据提供、证据质证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规定要点:

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并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证据提供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提供原件,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应注明出处并核对无误。

对于报表、图纸、会计账册等复杂书证,应附有说明材料。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质证

证据应在庭审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经审判人员说明后,可以在庭审中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说明调取情况。

质证时,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并可以相互发问或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原件或原物,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时,应证明其与原件或原物的一致性。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及时审理,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