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其他相关条款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等内容。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