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预存标准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动用与补存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管理与监督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为他用。
公示与返还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在发生拖欠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