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选举办法。
选举名额
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包括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以及其他委员若干名。
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方式
采用无记名投票直接差额选举的方式。
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选票填写
选票一律用黑色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位置要端正。
党员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
选举程序
选举工作由上一届支部委员会负责。
选举设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与会党员中推选,负责监督选举过程。
计票人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选举结果
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半数即可当选。
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且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
不足名额可在其余候选人中进行再次投票选举,或经上届支部委员会讨论并征得多数党员同意后直接确定人选。
其他规定
选举前,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和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
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重新进行选举。
这些办法旨在确保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