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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时间:2026-03-20 09:35:5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为关键要点:

用人单位限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禁止介绍就业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童工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保护其身心健康,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处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

介绍童工就业或允许童工开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处以每介绍一人5000元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童工就业,可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情节严重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例外情况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结论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社会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