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定义: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考虑因素: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编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城市规划阶段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依据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主体和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规划编制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附则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