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的法规文件,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制定,并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办法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加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责任主体: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并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等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综合利用
鼓励电池生产公司和综合利用公司合作,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
附则
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31条以及1个附录,内容主要体现在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等方面。
通过这些规定,办法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回收和环保处理,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