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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时间:2026-03-20 05:09:00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是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以及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防护限值

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至300GHz。

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管理要求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各单位或部门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但这些标准应严于国家规定的限值。

监测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需提交监测报告。

公众照射

在一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职业照射

每天8小时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电磁辐射源管理

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培训。

其他注意事项

减少家用电器的集中使用,尤其是电视、电脑等辐射较强的设备不宜集中摆放在卧室。

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电视机与人的距离应在4至5米,微波炉开启后至少离开1米远。

减少长时间操作电器,并避免多种办公和家用电器同时启用。

饮食上,多食用富含维生素A、C和蛋白质的食物,以增强抵抗电磁辐射的能力。

在电磁场传递的途径中,安装屏蔽装置,如金属材料的封闭壳体,以降低有害电磁强度。

以上要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该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并于1988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