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待岗情形和条件
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待岗审批程序
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相关表格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
待岗期限
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待岗期间待遇
待岗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资,停发绩效奖金和各类津贴,年度挑战奖金按待岗月份进行相应扣减。
待岗期满后,由公司指定管理单位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鉴定,鉴定内容包含技能测试成绩(70%)及综合评价(30%)。考核合格(85分及以上)后,由公司指定管理单位填写《待岗员工复岗审批表》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待岗人员的管理
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行为。
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有需要,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应的工作。
待岗人员的重新安置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单位应当积极为其重新安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帮助。
待岗人员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符合自身能力和兴趣的工作岗位。
待岗人员被重新安置后,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待遇和相关权益。
违规处理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待岗人员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促进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