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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6-03-20 03:12:0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中国为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制定的重要标准。该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处理工艺的不同,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此外,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许多城市污水处理厂已经将排放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甚至更高。例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的实施,推动了各地水质提标,并制定相关地方或流域标准。

建议: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排入的水域类型及当地环保要求,选择合适的排放标准。

对于经济条件有限、水污染控制要求较低的建制镇,可以采用三级标准,并逐步提标至二级标准。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处理工艺的研究和改进,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