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是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辽宁省环保局于2008年联合颁布的,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旨在提高辽宁省的污水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从而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和建设生态省。
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实施时间
新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替代了之前的DB21-59-1989和DB21-60-1989标准。
与其他标准的协调
该标准对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建议
加强实施与监督:确保各排污单位严格遵守新标准,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以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持续更新与修订: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建议定期对标准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环保形势和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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