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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6-03-20 01:52:58

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收入。

核算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计算方式

专业供热企业: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供热企业的税负,支持居民供热服务的发展。建议供热企业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确保合规操作,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