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10月4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污染物分类及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和总铅等七种污染物。例如,总汞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5mg/L,烷基汞不得检出。
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的排污单位和行业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包括pH值、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和硝基苯类等十七种污染物。不同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排污单位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具体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pH值:一切排污单位6~9。
色度(稀释倍数):染料工业50,其他排污单位50,采矿、选矿、选煤工业100,脉金选矿100。
悬浮物(SS):边远地区砂金选矿1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其他排污单位70,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3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20,其他排污单位30,石油化工工业100。
化学需氧量(COD):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其他排污单位100。
石油类:其他排污单位100。
动植物油:一切排污单位10。
挥发酚:一切排污单位20。
总氰化合物:一切排污单位0.5。
硫化物:其他排污单位0.5。
氨氮:一切排污单位15,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15。
氟化物:黄磷工业10,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10。
磷酸盐:其他排污单位0.5。
甲醛:一切排污单位0.1。
苯胺类:一切排污单位1。
硝基苯类:一切排污单位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其他排污单位5。
总铜:一切排污单位5。
总锌:一切排污单位2。
总锰:合成脂肪酸工业2,其他排污单位2。
彩色显影剂:电影洗片2,显影剂及氧化物2,电影洗片3。
实施与修订
实施时间:1998年1月1日。
修订情况:该标准已被GB 8978-2012替代,GB 897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建议
现有单位:应参照GB 8978-1996标准进行排放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项目:建议遵循GB 8978-2012标准,以符合最新的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