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如下: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提出。
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举行听证
听证一般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主持听证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加听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辩论
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进行辩论。
最后陈述
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征询最后意见
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审核听证记录
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做出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处罚决定。
这些步骤确保了听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