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车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和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2. 行车工在操作前应了解所用行车的构造和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纵系统,并掌握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3. 行车工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才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4. 行车工在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5. 行车工在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6. 行车工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禁止在轨道两侧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禁止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7. 行车工在工作停歇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
8. 行车工在运行中应保持与其他行车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9. 行车工在检修行车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0. 行车工在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后,再升高并缓慢运行。
11. 行车工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足的照明。
12. 行车工必须认真执行“十不吊”原则,包括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吊等。
13. 行车工在交接班时,必须将本班的安全情况交代给下一班,接班者必须按规定仔细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
请遵循以上规程以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