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关键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实施与监督
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
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
附则
规定了附则内容,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认真执行该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