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劳动合同期满:
当劳动合同到期且用人单位不续签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受到刑事处罚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具体申领条件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