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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6-03-19 19:59:1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是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旨在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总则

目的: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定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管理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档案转递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由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完整齐全。

档案收集、整理与利用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鉴别和归档。

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档案保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并配备铁质的档案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监督与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造档案材料、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档案内容等,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