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人的不安全行为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例如,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物的不安全状态
矿井主井提升产量与调度统计产量、财务报表、计划统计部门等数据不统一,且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其他图纸)推进度所计算的煤炭采出量超过上述统计的数据。
基坑、边坡工程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存在隐患,如地基基础工程存在地基下沉、地基侧移、地基沉降不均等情况。
施工机械设备存在隐患,如吊装设备缺乏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不合格等。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存在隐患,如电气设备老化、缺乏维护、使用不当等。
安全管理缺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
行业特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这些标准从法律层级角度进行划分,包括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旨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