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以下几种处分: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使用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降级或撤职处分
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违反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奖金;
继续开支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或有价证券;
向关联单位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如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严重违规发放行为。
其他处理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处分程序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移送处理
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信息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整理得出,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