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
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
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
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生活困难的女职工
若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仍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一年,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生育和哺乳期间能够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