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是国家档案局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并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核心要点:
总则
目的:加强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管理,丰富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档案定义: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并监督、指导和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并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的管理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机关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
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日常管理工作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宣传、培训等应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信息化建设
规定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要求,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奖励与处罚
明确了应予奖惩的各类情形。
附则
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加以规定。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进行了更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