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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5 09:56:56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是国家档案局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并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核心要点:

总则

目的:加强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管理,丰富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档案定义: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并监督、指导和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并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的管理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机关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

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日常管理工作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宣传、培训等应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信息化建设

规定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要求,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奖励与处罚

明确了应予奖惩的各类情形。

附则

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加以规定。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进行了更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