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用物品或有价证券代替,并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是小时、日、周或月,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时应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如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