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房屋、建筑物:
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为4年。
电子设备:
为3年。
此外,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但新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这些规定适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在计算折旧前估计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