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补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补缴条件
需在劳动年龄内进行补缴,男性劳动年龄限制为60岁,女性为50岁。
参保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不能再申请补缴。
补缴范围
曾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且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
补缴期限与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缴费比例为20%。
补缴后应继续缴费至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政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补缴手续
参保人需携带存档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其他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
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不再补缴。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金待遇。建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尽早办理补缴手续,以确保顺利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