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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

时间:2026-03-24 00:40:22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在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但有一些特殊规定。具体来说:

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必须遵循“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为合法。诉讼规程中调查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不可纳入。

如果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第三方无法提供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总结:

在行政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适用的,但有一些特殊规定,主要是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必须遵循“卷宗主义”原则。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以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