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 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若犯本罪并有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数罪并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