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监督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制度。
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即党委(党组)每年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以及“带病提拔”问题倒查。
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严格保密。
不准向外透露推荐干部的有关情况、考察对象、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考察谈话内容、反映问题的谈话人或举报人等信息。
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
经济责任审计
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对区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能解除其经济责任。
监督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监督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条件、任职资格情况。
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特别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程序的情况。
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
提醒、函询和诫勉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责任追究
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日常监督管理
党员干部应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情况,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定期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检查,重点关注其工作完成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
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干部管理,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