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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6-03-23 22:4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的,旨在保障商标法的正确实施,加强商标管理,并进一步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代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或直接办理商标相关事宜。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委托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费用缴纳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等,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商标注册簿和商标公告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相关事项,并编印发行《商标公告》。

特殊商品商标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或裁定。

商标侵权处理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包括责令停止销售、收缴侵权商标标识等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需提交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和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和案件需要作出认定。

不予注册的情形

包括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等情形,这些商标不得注册。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人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通过上述条款,为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等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