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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6-03-23 22:23:09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报告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这些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这些义务,以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