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是由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的,旨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该办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并在后续进行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15年12月16日和2017年12月22日。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论证原则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论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取水水源论证。
用水合理性论证。
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其他事项。
论证报告书编制
业主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报告书。
报告书应包括上述主要内容,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
论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业主单位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时,应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作为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法律责任
未按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将受到罚款、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论证工作的人员如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该办法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技术要求,确保项目在取水前能够全面评估其对水资源的影响,从而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