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总则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预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预审原则
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分级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申请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与初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预审内容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审意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预审文件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法律责任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以上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总结。该办法通过明确预审的原则、程序、申请材料和审查内容,旨在提高建设用地预审的效率和规范性,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国家供地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