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具体来说,一般保证责任的特点包括:
补充性:
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或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以上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基本概述。